专题专栏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2019-02-25 光明日报 吕忠梅 1453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生态文明的重视,既表明中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也抓住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面对生态问题的“牛鼻子”。对此,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是为了解决中国发展的可持续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并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十九大报告进一步丰富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明确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两者只有达到协调与平衡,国家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荣和强大。法治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就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政治。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需要有合理法律制度的安排,也更需要有良好法律机制的保障。我们不能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仅仅作为经济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政治。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最严密的制度体系,需要推进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生态文明的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对新变革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重新认识,也涉及对符合生态文明内涵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维护。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发展道路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具体而言,法治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对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措施加以引领和固化,保证能够给自然生态以必要的人文关怀,使自然生产力逐步得以恢复;二是通过执法和司法,将体制改革的措施加以落实和纠偏,真正做到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需求,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措施,促进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三是通过法律的遵守,强化国家意志和全民行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逐步恢复我国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江河安澜的自然风貌。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引领下,综合利用法律规范、原则、逻辑等分析改革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最后系统分析解决、得出结论的思想活动过程。它形成于依法治国与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并在改革中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全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改革中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处理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的措施、方法。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践相互促进,密不可分。

  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中,法治的思维和方式都必不可少。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践中,如果改革方案缺乏法治思维、改革推进缺少法治方式,改革就会因为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而陷入困境。我们必须认识到,生态文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就像制作一个法律与科技融合、汇聚不同性质法律规范的“夹心蛋糕”,这需要我们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法律与传统法律在主体、价值目标、时空关系以及影响因素等诸方面的差异性,也对法律工作者和改革实践者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法律工作者,要从法理上说清楚为什么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变革,并把抽象的法理变成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而作为改革实践者,则更要运用法治思维制定改革方案,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践。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如下问题:一是从单向推动转向整体推进,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二是从强调部门分工转向部门协同,建立权力协调、协同的监管体制;三是实现从对抗式执法转向多元主体参与,完善社会动员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只有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真正体现法治理性,才能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

  (作者:吕忠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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